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准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珠三角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支持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仲恺、东莞松山湖、中 山火炬、江门、肇庆等8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称珠三角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批复》要求充分发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优势和创新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区域 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珠三角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开放创新先行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军民融合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同意珠三角高新区享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技金融结合、新型科研机构建设、人才引进、产学研结合、国际及粤港澳合作、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批复》同意将珠三角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 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集成推进珠三角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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